碳酸锂价格跌破50万元大关 消费者买车能更便宜吗?******
中新网1月16日电(中新财经 葛成) 受供需变化等因素影响,近日,一向坚挺的碳酸锂价格跌破每吨50万元关口。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原材料,碳酸锂降价将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产生何种影响?谁又将从其价格下跌中获益?
资料图:碳酸锂。 盐湖集团供图碳酸锂“身价”近期跌幅超两成
据上海有色网报价显示,16日,电池级碳酸锂均价报每吨47.65万元,价格较2022年11月上旬的最高点跌幅超过两成。
回顾价格走势,碳酸锂曾在两年左右的时间身价上涨超十倍。
2021年初,电池级碳酸锂的价格仅为每吨5万元左右,2022年底则涨至每吨近60万元。进入2023年,价格回调,跌破每吨50万元关口。
作为锂电的消耗大户,新能源汽车持续影响着碳酸锂的供需关系,在其价格变动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产量545.9GWh,同比增长148.5%;动力电池累计装车量294.6GWh,同比增长90.7%。
在中汽协副秘书长陈士华看来,碳酸锂价格变动与供需关系密切相关。此前,上游材料开发赶不上下游产业发展的速度,因此涨势明显。近期,随着国际市场产能快速提升,碳酸锂价格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回落。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碳酸锂供需格局或仍处于紧平衡状态。碳酸锂价格下调还未结束,2023年碳酸锂价格将回归到更合理区间。
“目前,碳酸锂价格已经在期货端降到(每吨)40万元以下。”据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预计,碳酸锂价格未来将回归到每吨20万元左右的价格,甚至更低。
国泰君安近期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研报指出,2023年,锂电产业链有可能出现产能过剩现象,进一步加剧竞争。“锂电产业链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程度产能释放,如果新增产能大幅超过行业需求,则可能带来产业链产能过剩,从而影响竞争格局和盈利水平。”
资料图:汽车运输。王以照 摄买新能源汽车会否更便宜?专家:降价是长期趋势
碳酸锂价格下跌,买新能源汽车会不会更便宜?
崔东树认为,考虑到原材料价格下降、制造规模化以及产业创新等因素,新能源汽车价格下降是长期趋势。
据他分析,新能源汽车价格下跌或受到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新能源补贴退出有利于企业聚焦市场,有利于降低市场增长的预期;另一方面,上游矿产投资带来的供给充足,碳酸锂价格回归中低位有利于整车价格的合理回归。
中新财经注意到,近期,有车企选择以降低终端价格的方式抢占市场。
2023年伊始,特斯拉车型降价的消息就引发广泛关注。其中,Model 3起售价降至22.99万元,Model Y起售价降至25.99万元,两款国产车型已降至历史最低价。
当地时间12日,特斯拉美国官网也下调了所有车型的价格。其中,Model 3基础版降价3000美元至43990美元,降幅为6%;Model S基础版降价1万美元至94990美元,降幅为10%;Model X基础版降价1.1万美元,降幅为9%。降幅最大的是基础版Model Y,降价1.3万美元至52990美元,降幅为20%。
国泰君安在研报中提到,特斯拉降价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在需求端有望得到有效释放。其中,中国和美国市场将贡献主要增量,预计2023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达到1400万辆,中国新能源汽车将达880万辆以上销量水平。
山西晋中的一条汽车生产流水线。(资料图) 张云 摄中国新能源汽车国际竞争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2023年,碳酸锂价格若能回归到合理区间,谁将从中受益?
首先,在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优惠。
其次,碳酸锂降价将为产业中下游带来巨大的成长空间,产业链有望充分受益。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碳酸锂价格回归,储能、整车厂、新能源汽车等行业有望加速发展,产业格局将更加健康。
崔东树表示,未来几个月的电池成本必然明显下降,这对改善整车企业盈利带来很大的利好。“前期大量的电池投资,加之上游预期的调低,有利于降低资源价格。”
最后,中国新能源汽车也有望进一步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
崔东树认为,欧美、日韩等企业的品牌优势虽然明显,但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低成本竞争力已经凸显,低成本的价格竞争必然是改变世界汽车格局的核心竞争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脱离原来的国际零部件供应商体系,中国力量在汽车零部件体系将日益强大。”(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